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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市直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0-03-30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各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以下简称《年检办法》)的规定,现将民办非企业单位2009年度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于2009630日前在民政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参加2009年度检查。

      二、凡须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104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电话:3217827)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或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上下载。http://www.czw.gov.cn/fwzn/ItemDetail.asp?picid=3&sWinName=&ItemNo=000479

      三、参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104前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证书副本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盖章。

      四、参检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10531日前将经过初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登记证书副本等年检材料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

      五、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受托并依据《条例》和《年检办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送检的《报告书》等材料进行审核,对照年检标准,作出年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意见,在其登记证书副本上签署结论并加盖印章。

      六、几点要求

)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单位对《报告书》所规定的内容要逐项认真填写,不得缺项。字迹要清楚工整,数字要准确无误,情况要实事求是。

(二)对不按时参加年检的,将予以警告并进行记录;无故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的,将依法予以撤销登记。

(三)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视其情节,协同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对其实施现场检查、组织审计等监督管理措施。

(四)业务主管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联络协调,严格把握年检标准,,确保2009年度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圆满完成。

                                                                        滁州市民政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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