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滁州市市本级(含区)房产交易契税相关政策的通告
一、商品房契税纳税需提供的资料
1、购房合同
2、购房者身份证
3、购房发票
4、房屋产权登记受理编号
二、二手房契税纳税需提供的资料
1、买卖合同
2、买卖双方身份证
3、原房产证复印件
4、房屋产权登记受理编号
三、拆迁安置房契税纳税需提供的资料
1、当事人身份证
2、拆迁安置协议书
3、拆迁安置结算单
4、原房产证复印件
5、房屋产权登记受理编号
四、契税适用税率
以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时间为准
1、1999年8月1日前,适用税率4%(安徽省政府令100号《安徽省契税暂行办法》)。
2、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购买自住普通住宅的适用税率2%,其他情况的税率仍为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税局联合下发的财税法字【1999】799号文件)。
3、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市房产局出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财税【2008】l37号文件)。
4、关于普通住宅的界定。普通住宅的界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安徽省财政厅下发的财农村【2006】860号文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五、契税政策性补助规定
根据《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滁政【2009】32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3月28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凡在滁城规划区内购买手续完善、合法建设的商品住房(含二手房),所缴纳的契税由市财政按缴纳的一半予以补贴:凡符合政策补助条件的纳税人,需在2010年6月30日前到行政服务中心“市财政局”窗口办理补助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六、纳税期限规定
安徽省财政厅下发的财农村【2006】73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产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财政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的纳税期限一般为纳税申报之日起十天内,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逾期不交纳税款的,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契税交纳地点
滁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市财政局窗口。
八、以上政策自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