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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滁州市委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


时间:2010-08-25来源:未知 作者:办公室 点击:

滁发[2010]15号

  为加快推进我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理顺管理体制。

  (一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迫切需要,是加强权力监督、实施源头防腐的有效途径,是建设法治政府、效率政府、服务政府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齐心协力,努力把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成为政府服务社会的综合平台,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二)市、县、乡三级行政服务管理机构名称统一为“行政服务中心”,村级设立便民服务代理点。

  (三)各级行政服务中心是主管本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职能部门,履行对政府各部门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事项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职能,管理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服务对象投诉。

   (四)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接受市行政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乡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应接受所在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工作协调和监督,加强村级便民服务代理点的指导和管理,并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的统一考核。

  二、加强项目管理,创新工作机制。

  (五) 坚持应进必进,凡保留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以及相配套的公共服务事项,均应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任何单位不得以进入部门自有大厅取代项目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因特殊原因暂不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事项必须报请本级政府批准。

  (六) 坚持依法行政,落实政务公开。认真梳理进驻事项的“六公开”内容,即审批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经行政服务中心审定后,多渠道公开,阳光操作,限时办结。受理、不予受理、准予许可、不予许可等均应规范办理,书面答复申请人。

  (七) 深入推进“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即部门行政审批服务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行政审批服务科室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项目进中心到位,行政审批服务授权到位。)整合部门各科室、各二级机构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公共服务职能,全部集中到行政审批服务科,整建制进驻行政服务中心。项目受理、初审、审批、收费、制文、制证、盖章、发证等环节全部由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努力实现职能归并率、项目到位率、人员到位率、审批授权率四个百分之百。

  (八) 部门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作为办理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唯一印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情形,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等程序,能当场作出决定的事项各单位应授权到位,窗口当场办理。必须由领导审批的事项,由领导到窗口审签或在网上审签。

(九)各部门应不断优化审批流程,实施流程再造,减少申请材料,缩短承诺期限,提高审批效率。各部门增减进驻项目,设置前置审批,或需要增加申报材料、变更办理流程、延长承诺时限、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改变“六公开”内容的,须书面报行政服务中心,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同一个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实行联合办理制,由行政服务中心明确牵头部门,并由牵头部门会同协办部门办理。根据联合审批的需要,行政服务中心可以整合窗口业务,调整人员分工,各部门必须支持配合。

实行超时默认制和缺席默认制。发生超时默认和缺席默认的情形时,由行政服务中心向主管部门制发超时默认、缺席默认通知书,责成相关窗口制发准予审批或验收合格文书,并抄告效能办,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按规定程序报批,提前告知申请人,并报行政服务中心备案。

(十) 要充分发挥部门聚集优势,认真研究项目间的内在联系,继续提升基建联合审批平台、企业登记注册“一表通”平台运行质量,逐步建立以项目为中心、以需求为中心的综合审批服务平台体系。

(十一)加强关联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管理,规范其办理流程、服务范围和服务质量标准。关联行政审批的垄断性中介服务事项一律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关联行政审批的市场性中介服务依据其服务质量、社会信誉、服务承诺等招标择优进驻。垄断性中介组织的窗口服务效能作为其主管部门或关联审批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场性中介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十二)完善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推行提示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延伸服务、代理帮办等便民利民的服务新举措。

三、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监督监察。

(十三) 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分步实施的要求,将行政服务中心的信息化建设纳入各级政府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规划。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务网络资源,推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完善市县乡和村“3+1”行政审批服务网络及连接各职能部门多位一体的审批网络体系。

(十四) 所有审批服务项目必须通过中心自动化审批系统办理,实现审批信息全程、实时记录。任何部门不得以本系统规定为由拒绝接受中心自动化审批管理系统统一监管。

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要积极探索,利用数字认证等先进技术,积极推进网上审批。

(十五) 行政服务中心要不断完善现有的考核、考勤、评比、学习、培训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规范高效的服务标准与服务体系。行政服务中心对进驻部门窗口的考核评比纳入机关效能建设考评体系。

窗口单位出现项目应进不进,未经报批设置前置审批、改变“六公开”内容,搭车收费,强制服务等违反窗口建设规定的情形,或因业务关系需要增加服务项目时,由行政服务中心向有关窗口单位发送催办函和督办函,并抄送市效能办,有关部门必须执行。催办函和督办函的发送与执行情况列入窗口绩效考核内容。

    (十六) 行政监察机关应选派监察人员进驻行政服务中心,依纪依法对窗口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通过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行政效能监察、执法责任制检查等形式,加大对项目和收费应进未进、两头受理、体外循环以及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

    (十七) 通过投诉电话、举报箱、电子信箱等形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特邀监督员队伍和新闻媒体的作用,促进行政服务中心高效、廉洁、规范运行。

    四、强化队伍建设,保障窗口人员待遇。

  (十八) 各进驻部门要把素质高、业务精、服务优的正式在编人员选派到窗口一线。独立设置行政审批服务科的,科长要常驻窗口;合署设置的,至少安排1名副科长常驻窗口。窗口管理实行窗口主任负责制,由窗口单位和行政服务中心共同下文任命常驻窗口的科长或副科长为窗口主任。一些影响较大的窗口应逐步配备副处级干部任窗口主任。

  窗口工作人员应相对固定,一般不少于1年。调换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征得行政服务中心同意。

  (十九)  窗口工作人员受派驻部门和行政服务中心的双重管理。行政服务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考核。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人事部门核定并单独划拨评优指标,不占派驻部门的评优名额,行政服务中心按程序组织考评后由派驻部门表彰奖励并记入个人档案。对业务能力、服务态度、遵章守纪等方面不适合窗口工作的人员,行政服务中心书面通知派驻部门调换。

(二十)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是锻炼、培养、使用机关工作人员的平台,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选派后备干部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对于表现优秀的窗口工作人员,可推荐为副处级干部或科级干部人选。具体推荐办法按照《关于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提拔任用推荐工作的意见》(滁组字[2009]9号)执行。经行政服务中心推荐的,部门应优先考虑提拔使用。

对于在行政服务中心工作满一年的工作人员,部门在提拔任用时,由行政服务中心出具工作情况书面鉴定,作为提拔使用的必要环节之一。

(二十一) 各部门要切实关心窗口工作人员,保障窗口工作人员的政治经济待遇。充分利用政治理论学习、业务知识培训、外出学习考察等,不断提高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服务素质与服务能力。在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享受窗口补贴,原单位福利待遇不变。

(二十二) 组织部门定期选派市直单位新提拔的县级干部到市行政服务中心锻炼,挂职担任行政服务协理员。

五、强化组织领导,营造良好氛围。

(二十三)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指导协调各项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把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十四) 行政服务中心成立党的工作委员会,在窗口工作的党员组织关系转入行政服务中心,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增强行政服务中心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十五) 各进驻部门要高度重视窗口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到窗口坐班制度,每名班子成员每月坐班不少于1次。

(二十六) 各级政府要根据行政服务中心的发展需要加大投入,从场地、设施、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

(二十七) 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大力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理解配合行政服务中心工作,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行政服务中心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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