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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件及收费统计管理办法


时间:2011-09-14来源:未知 作者:办公室 点击:

第一条  为规范市行政服务中心项目办理,建立建全统计台帐制度,完善办件及收费统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统计、建立台帐的范围:各窗口办件数量、收费(含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基金、保证金、税);实行联合收费的各类收费明细;各类收费的减免缓明细(附减免缓依据)。

第三条  各窗口为统计工作承办单位,负责数据的网上核实、网上录入、报送等工作,应对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业务一科为统计责任单位,应明确具体工作人员与各窗口对接,采集、汇总数据,并将统计数据建立纸质和电子文档台帐,统一归档管理。

第四条  各窗口办件和收费原则实行月度统计。

税收统计公开因有特殊要求,国税窗口可在每上半年底、每年底前向业务一科提供税收数额。

第五条  使用中心智能化网络行政审批系统办件的窗口,应在每月的前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月份的网上办件数量、收费额的核实工作。业务一科负责通过网络直接统计汇总。

第六条  未使用中心智能化网络行政审批系统办件的窗口,每月的前三个工作日内,将窗口上月份的办件数量、收费额录入网络系统。业务一科再通过网络统计汇总。

第七条  实行联合收费的,由经办窗口统计负责人每月初将上月份办结的项目收费明细、减免缓明细和依据提供给业务一科统计经办人员,统计经办人员再进行分类统计。

第八条  统计数据,经中心分管负责人审核后,通过工作报告、政务月报、网站等形式对外公开。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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